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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2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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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部门 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融媒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2、负责拟定县本级新闻宣传产业发展规划,办好县本级融媒体事业。
3、负责县本级电视台节目的播出、兴县新闻网公众号、兴县通APP、等平台的设计、维护以及正常运转,达到发展壮大融媒体产业,促进新闻媒体事业的发展。
4、按照县委宣传部的安排部署,研究新闻宣传中的重大课题,具体实施全县新闻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宣传品质和水平,做好党和人民的宣传窗口。
5、承办本县各类大型宣传文化活动,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兴县融媒体中心为县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归口于县委宣传部领导),财政拨款事业编制51人,设主任1名(正科级),总编1名(正科级),副主任2名(副科级),机构内设股及领导职数10名。兴县融媒体中心下设综合办公室、总编室、采编部、新闻部、专题部、文艺部、广告部、技术服务部、应急广播和村村通办公室、兴县广电融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部门,办公地址设在兴县广播电视台和兴县文化活动中心二楼。
(三)、基层预算单位构成
兴县融媒体中心隶属关系为一级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无基层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收支情况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1年收入预算923.4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23.41万元,我单位为新成立单位,上年无收入。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2021年支出预算923.4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23.41万元,我单位为新成立单位,上年无支出。
1、2021年基本支出705.09万元。其中包括,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555.9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4.9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5.7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8.48万元。
2、2021年项目支出218.32万元,其中:其他广播电视教育支出8.7万;其他广播电视支出182.62万元;其他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27万元。
3、2021年基本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其中包括,工资福利支出650.0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2.1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2.92万元。
三、“三公”经费情况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接待费均为0。我单位为新成立单位,上年无三公经费。
四、财政性基金预算情况
1、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情况
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我单位为新成立单位,上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2、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
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支出,我单位为新成立单位,上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我单位机关运行经费42.15万元,主要为办公费、印刷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交通补贴及工会经费、福利费等;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万元、福利费14.14万元、工会经费8.08万元、手续费0.03万元、邮电费0.4万元、印刷费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0.5万元、专用材料费1万元、差旅费0.5万元、被购装置费0.5万元、维修(护)费4万元、办公费3万元、劳务费4万元,我单位为新成立单位,上年无机关运行经费。
六、政府采购情况
我单位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数8.7万元,,我单位为新成立单位,上年无政府采购。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本单位属于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单位,目前本单位国有资产无核算内容。
八、其他说明
1、车辆情况
我单位预算编制汽车有2辆,(其中一辆是原新闻办公务用车晋JL5016;一辆是原广播电视台公务用车,晋JY9733)
2、房屋情况
我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合计908.76平方米(广播电视台和文化活动中心)。
3、绩效管理情况
我单位实行绩效管理的项目已设定绩效目标,并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随同预算上报,2021年涉及预算绩效项目有3个:购置办公用品、应急广播系统运维费、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根据数量和质量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一种契约化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