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5 22:50 大 中 小 来源: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确保餐厨废弃物规范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费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餐厨废弃物处理应当遵循“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原则,做到应收尽收。
第四条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公用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和日常监管工作及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城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情况。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废弃油脂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等违法行为。应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餐厨废弃物情况进行检查。
(三)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所、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户、屠宰企业等做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等禁用物喂养畜禽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单位违法排污行为。
(五)公安局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车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产品危害环境与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
(六)县发改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标准测算和制定。县发改局将相关餐厨企业纳入诚信体系进行管理;依法审核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县公用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七)县融媒体中心做好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宣传工作。
(八)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许可证核发,定期向主管部门共享核准有关信息。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同时向县公用事业发展服务中心通报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九)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市政污水管网监管,防止出现擅自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行为。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执法力度,确保餐厨废弃物处置相关制度执行到位。
(十)县卫体局、县教育局、县文旅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处理。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开存放;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用于存放餐厨废弃物;
(三)对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按照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将废弃油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和使用,严禁私自处理废弃油脂或是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四)严禁随意倾倒、堆放、抛洒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河道、雨污水管网或倒入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应当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具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收运企业约定时间、频次、费用,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第十条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废弃物,按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废弃物产生、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第十二条处置企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二)随意倾倒、抛洒餐厨废弃物;
(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活动;
(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洒餐厨废弃物;
(五)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六)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个月报告县公用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安排相关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废弃物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第十八条相关执法部门对餐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公用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应当将餐厨废弃物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县公用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等部门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公用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卫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等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