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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0-28 19:35       大    中    小      来源: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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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的《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以及对企业和特定群体的各类补助、补贴、奖励资金。政府债务资金、中央及省、市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条全县各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监管。县财政局直接管理分配的专项资金,承担主管部门相关职责。审计机关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纪检监察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规范

第四条专项资金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设立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使用方向、用途一致或相似的专项资金。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对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整合,从专项资金设立上避免多头、重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主管部门申请新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程序设立,并向县财政局报送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支出内容、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分年度实施计划等。县财政局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重大项目可采取评审论证、事前绩效评估等方式进行审核论证,报县政府批准后设立,或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设立。

第六条专项资金设立后县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政策目标和依据、补助对象和标准、资金分配下达支付方式方法及时限要求、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执行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工作方案(办法),明确工作程序、项目申报和审核要求、资金分配政策标准和方式方法、内部职责分工等规定,按照规定分配专项资金。

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工作方案(办法)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财政局备案。大额专项资金分配应当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管理有关规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财政局要求的分配时限规定及时分配专项资金,并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并按时编制资金分配计划报送县财政局。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直接组织项目申报的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分配程序包括: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涉密项目除外),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论证,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部门会议研究,分配结果公示,报县财政局申请下达预算,县财政局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和下达预算资金后,对项目预算公开(涉密项目除外)。

第九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主管部门应按照申报审核全程留痕的要求,将审核责任明确到人,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台账,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经办人、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做到“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申报审核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对涉及多个部门参与审核的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多部门协同审核机制,明确各部门审核的职责分工,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堵塞审核漏洞,提高对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的精准度。

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单位在申报资料中,对项目已获得的财政补助信息进行说明和真实性承诺,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核,杜绝同一个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等问题。

第十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或资质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对项目进行评审,建立评审专家库,按照随机原则抽取评审专家,不得违规干预评审过程和结果,专家、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对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应当包括项目申报总数情况、审核通过项目情况、审核不通过项目情况,结合专项资金规模并按照项目的客观因素研究制定补助政策标准,按照政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对同一类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制定统一的补助政策。

第十二条对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没有固定使用对象的专项资金,应积极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并参照山西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市场竞争性领域投入的专项资金,应在事前明确补助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补助方式,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分配资金,不得无政策和标准分配资金,不得向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政策标准分配资金。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中不得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负责。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项支出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改变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需调整项目资金规模和用途的,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批准后调整变更;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政府采购,加快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县财政局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建立财政项目库,对项目支出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单位申请预算必须从项目库中挑选预算项目。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政府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管机制和内容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分配、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的全流程监管机制,以及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主管部门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进行监管。加强对项目审核的监管,规范部门内部审核流程和审核责任;对虚假申报的单位采取黑名单处理方式,三年内禁止其申报项目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的监管,按照规范程序和政策标准进行专项资金分配,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发挥制度、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力,杜绝暗箱操作和人为干预。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组织项目验收考评,推进部门绩效自评全覆盖,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需要扣回预算资金的,应及时收回并上缴县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所有相关资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存档。

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落实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主体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对各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进行规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对主管部门提出的因素、权重、分配公式等进行审核和完善。对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从资金使用方向、政策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不合规的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部门修改完善,必要时可采取财政评审方式对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重大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对预期无效或低效的项目,按程序提出调整或取消预算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县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专项资金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各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县审计局、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在监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依法及时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建议,应积极整改落实。大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按照“三重一大”规定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推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除涉密信息外,专项资金要做到预算、分配、执行、监督全过程公开,做到“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县财政局要主动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管单位要主动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违法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分配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专项资金使用存在下列问题的,县财政局应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款项,视违规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涉嫌违纪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以同一个项目重复申报财政资金的;

(三)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财政专项资金用途的

(五)专项资金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项目绩效不佳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