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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县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9-29 15:55       大    中    小      来源: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县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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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县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省级财政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建二〔2017〕76号)、《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晋财省直预〔2021〕9号)和《吕梁市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吕财行〔2018〕31号)等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县开发区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开发区和资金使用单位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强化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评价报告,组织再评价并加强监控结果和评价结果的运用等情况。

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开发区申请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查情况对项目进行评审。

县开发区:对专项资金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对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初审;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分配计划;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开展专项资金项目事前评估,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县财政局、县商务局提供绩效自评报告;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资金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章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等。具体支持重点和方式是

(一)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1.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2.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开发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2.对开发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三)产业转型升级

1.对开发区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废弃物处理和再利用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项目、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补助。

2.鼓励开发区引进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对在年度招商引资考核中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1.开发区上年新增的重大投资项目(列为重点工程项目)贷款贴息。

2.对开发区上年新增的重大投资项目(列为重点工程项目)给予补助。

(五)开发区重大规划、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宣传推介等。

(六)对开发区所属市场化主体注入法人资本金

(七)县政府确定的用于开发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建设工程类项目贴息不超过5年,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建设期少于5年(含5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5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项目属于购置的,按2年贴息。贴息额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六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 开发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公共信息平台、公共展示平台、公共技术支撑平台、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设计研发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平台、市场营销服务平台、科技孵化器平台、培训平台、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等平台建设项目。

第八条 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包括:开发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治理、废弃物治理、再利用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项目、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外开放新高地建设项目等。

第九条 重大投资项目专指列入县政府年度重点工程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提取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核及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由开发区在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内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开发区将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以正式文件报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审核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开发区每年组织对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财政局审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目标和报告,并视情况组织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凡绩效评价未达绩效目标的,县财政局收回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县开发区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报、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存在随意违规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县开发区负责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违反规定,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三年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县开发区应在政府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情况、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