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19:20 大 中 小 来源: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县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有效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财政资金使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县属国有企业产权、责权改革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改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分配、突出重点、尊重事实、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改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仅限于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需关闭、破产和改制所需支出,首先由本企业的净资产解决,本企业净资产不足以解决的,方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县国资局要根据国有企业改革总体规划,在本办法确定的使用范围之内,确定改革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申请条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规范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提出资金分配的具体意见并报送县财政局。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改革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专项资金的资金使用范围,根据绩效情况确定资金支持额度,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为特殊困难企业人员安置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包括提供部分人员安置费用、支付社保欠款、支付所欠工资等;
(二)为特殊困难企业产权处置所涉及的债务和担保事宜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
(三)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符合改革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国有企业,申请使用改革专项资金,应由国有资产出资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县国资局。申请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使用改革专项资金的国有资产出资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项目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资金项目内容、项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二)项目资金的政策依据、计算标准等资料;
(三)申请单位有关内部决策文件;
(四)县国资局审核文件或资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申请使用改革专项资金的国有资产出资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负责,并负责按规定用途全程监督和报告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收到改革专项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申请审批方案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方案实施或项目投资方案、建设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国资局、县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建立改革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机制。县国资局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对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改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重点评价,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革专项资金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会同县国资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项目组织、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改革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县国资局负责对改革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申请单位应将本企业上年度使用改革专项资金的情况书面报告县国资局、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改革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挪用等。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