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2 19:35 大 中 小 来源: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级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优化行政应诉工作流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简政放权、高效便民、公开便民的原则,经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用“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需县人民政府提交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人员授权委托书、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情况说明、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二、在上述使用范围内,“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与兴县人民政府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由兴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司法局管理,并按程序审批后使用。
四、“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用。
印模:
兴县人民政府
行政应诉专用章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