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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从业备案管理

40751067-8-QT-0001

 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粮食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40751067-8-QT-0001 粮油仓储单位从业备案管理   【规章】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章第六条 1、受理责任: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2、审理责任:申报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备案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3、送达责任: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颁发《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不予备案的,应当填写《粮油仓储企业申请备案不予备案决定书》,书面告知粮油仓储企业,并说明理由。 备案机关应定期将备案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合公示。
4、监管责任: 备案机关结合日常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及时对粮油仓储企业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9、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准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受理责任:《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晋粮储基字〔2013〕63号)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
2、审理责任:《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晋粮储基字〔2013〕63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3、送达责任:《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晋粮储基字〔2013〕63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4、监管责任:《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晋粮储基字〔2013〕63号)第二章第十九条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