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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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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8-07-30 00:00       大    中    小     




兴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与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11142325743504998U-CF-0001 对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11年修正版)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需要调查的项目,依法进行立案。
2.调查责任:对违反相关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五)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六)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八)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2.《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11年修正版)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六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