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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的初审

40751067-8-QR-0001

 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粮食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40751067-8-QR-0001 对地方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的初审   【行政法规】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 第二十条
【部门规章】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20号)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第8号) 第一条
1.受理责任:在收到申请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于不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能当场作出受理意见的,应当场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2.审查责任:在同意受理之日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决定责任:现场复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意见表。
4.转报责任:将初审意见转报国家粮食局。
5.事后责任:及时向国家粮食局反馈意见,密切关注粮食企业承储条件变化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企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企业申请或者企业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企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企业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企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企业决定的;
8、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9、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准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参照《企业法》有关条款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20号)第九条 第十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8号)第十条 第十一条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