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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3600-A-00100-141123

 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粮食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3600-A-00100-141123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修订)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粮食收购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粮食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第三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