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经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许可 | 74352541-4-XK-0002 | 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3、决定责任;作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一、行政处理: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停职离岗学习、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取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