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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74352541-4-CF-0006

 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经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74352541-4-CF-0006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1、立案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线索调查取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并进行改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立案的而未立案的;
2、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按规定举行听证的;
8、凭借职权向当事人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9、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六十、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一、行政处理: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停职离岗学习、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取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