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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74352541-4-CF-0010

 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经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74352541-4-CF-0010 对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规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令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山西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2、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
3、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等内容。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收集证据,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
3、审查责任:对检查报告、证据、询问笔录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商务局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商务局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第六条、十条第一款、十二条、二十七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