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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74352541-4-CF-0011

 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经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74352541-4-CF-0011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纳税人违法行为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线索调查取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并进行改造。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立案的而未立案的;
2、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按规定举行听证的;
8、凭借职权向当事人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9、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六十、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一、行政处理: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停职离岗学习、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取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