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经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处罚 | 74352541-4-CF-0016 |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发生变更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七条 第二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和受理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立案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责任:收集证据,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 3、审查责任:对检查报告、证据、询问笔录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商务局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商务局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立案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2、调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3、审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5、决定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