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经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行政检查 | 74352541-4-JC-0001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1、进入现场责任: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对象权利和义务;2、监督检查责任:认真填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进行取证; 3、出具意见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结果进行准确定性、提出恰当意见; 4、送达责任:及时送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意见给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进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现场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告知被检查对象权利和义务; 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过程中不认真记录,对存在问题未予取证或取证不当; 3、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结果定性不准,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当; 4、未及时送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意见;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六十、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一、行政处理: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停职离岗学习、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取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