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县工信局 > 行政检查

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检查

74352541-4-JC-0002

 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经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检查 74352541-4-JC-0002 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1、进入现场责任: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对象权利和义务;2、监督检查责任:认真填写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进行取证;
3、出具意见责任: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检查结果进行准确定性、提出恰当意见;
4、送达责任:及时送达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检查意见给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进入检查现场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告知被检查对象权利和义务;
2、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检查过程中不认真记录,对存在问题未予取证或取证不当;
3、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检查结果定性不准,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当;4、未及时送达检查意见;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六十、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六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一、行政处理: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停职离岗学习、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取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