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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

74352541-4-QT-0002

 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经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74352541-4-QT-0002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第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规模以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公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已备案企业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验证齐全审核同意后,发放《单用途发卡企业备案表》。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2、审查责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八条。3、决定责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一条。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