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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74352541-4-QT-0001

 时间:2016-03-30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经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74352541-4-QT-0001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和规定的给予审查通过;
4.送达责任:准予审核通过的,制发审核通过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验证齐全审核同意后,发放《再生资源备案登记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2、审查责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3、决定责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