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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01266591-5—XK—0004

 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文化局行政许可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4 行政许可 01266591-5—XK—0004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3、在行政许可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4、负责行政审批办理和审批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5、在审批中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