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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78582431-6-XK-0001

 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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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78582431-6-XK-0001

国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吕政发〔201413号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检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核准或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审查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送达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