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文化局行政处罚权力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11 | 行政处罚 | 01266591-5—CF—0011 | 未按规定进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八条第二款 第九条 第十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 第五十九条 |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此类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执行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6.对案件没有认真复核的;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9、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11、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与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