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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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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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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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78582431-6-CF-0015 |
对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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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调查责任: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审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决定责任: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送达责任: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执行责任: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一条: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6.《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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