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文化局行政强制权力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强制 | 01266591-5—QZ—0001 |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 第六条第二款 第七条 【规章】《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第12号令) 第十七条第二款 |
1、决定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情况紧急时可以当场实施扣押,但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2、执行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会同当事人对查封扣押物品清点,制作并当场交付查扣扣押通知书。3、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分扣押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具备执法资格实施查封扣押的;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查封扣押的;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种类的;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扣押的;5、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扣押的财物,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6、超期查封扣押的;7、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