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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01266591-5—QZ—0002

 时间:2018-07-23 00:00       大    中    小     



兴县文化局行政强制权力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2 行政强制 01266591-5—QZ—0002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规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决定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情况紧急时可以当场实施扣押,但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2、执行阶段责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会同当事人对查封扣押物品清点,制作并当场交付查扣扣押通知书。3、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分扣押产生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具备执法资格实施查封扣押的;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查封扣押的;3、违反规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种类的;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扣押的;5、使用、丢失或者损坏扣押的财物,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6、超期查封扣押的;7、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