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3 15:39 大 中 小 来源: 太原日报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依法对14类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和11类首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轻微违法不罚事项中,涉及建设项目类5项、大气污染类2项、水污染类1项、固体废物污染类4项、其他类2项。如其中规定,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只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包括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处于施工初期、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即可免予处罚。
清单同时明确了“首违不罚”。其中,涉及大气污染类4项、水污染类2项、固体废物污染类1项、排污许可类5项。如按照法律规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罚款。而依照“免罚清单”,如果同时满足5个条件,可不予处罚:不含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只有一个污染因子超标;小时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标排放不超过4小时;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清单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是对生态环境执法的进一步规范,而不是放松。清单细化明确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事项和情形,并未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免责清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将遵循免罚不免责的原则,当事人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行政执法主体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进行教育,并加强事后监管。(任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