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9 17:56 大 中 小 来源: 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信息 | ||||||||
序号 | 当事单位 名称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 事实 | 处罚结果 | 处罚依据 | 履行方式 | 履行期限 | 办理结果 |
1 | 兴县旭斌爱玛电动车经销部 | 兴县旭斌爱玛电动车经销部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2023年5月25日17时,我局城区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不合格产品. | 罚款0.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 | 30日 | 已结案 |
2 | 兴县小珍电动摩托车店 | 兴县小珍电动摩托车店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2023年5月25日16时,我局城区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不合格产品. | 罚款0.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 | 30日 | 已结案 |
3 | 兴县宏宏电动车门市部 | 兴县宏宏电动车门市部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2023年5月24日17时,我局城区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不合格产品. | 罚款0.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 | 30日 | 已结案 |
4 | 兴县宝岛电动车经销部 | 兴县宝岛电动车经销部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2023年6月3日17时,我局城区所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不合格产品. | 罚款0.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主动履行 | 30日 | 已结案 |
5 | 兴县双丰生鲜超市 | 兴县双丰生鲜超市涉嫌经营农残超标食品案 | 2022年11月09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对兴县双丰生鲜超市经营的菠菜等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毒死蜱等 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罚款0.21万元 | 《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二)项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主动履行 | 30日 | 已结案 |
6 | 兴县上城副食品零售门市部 | 兴县上城副食品零售门市部涉嫌经营农残超标食品案 | 2022年9月26日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对兴县上城副食品零售门市部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吡虫啉 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罚款0.22万元 | 《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二)项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主动履行 | 30日 | 已结案 |
7 | 兴县继明水果水产店 | 兴县兵兵水果水产店涉嫌经营农残超标食品案 | 2022年9月19日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检,对兴县继明水产门市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 22102982。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检测报告后,于2022年10月28日送达兴县继明水产门市负责人,告知其复检、异议的救济途径等,并启动核查处置,经调查,核实,其采购的生姜为兴县菜市场所采购,具体在哪家商铺采购,因时间长找不到采购票据,未能提供采购清单,具体的供货者,当事人对此无异议,该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罚款0.21万元 | 《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二)项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主动履行 | 30日 | 已结案 |
8 | 兴县富鑫铝材经营部 | 兴县富鑫铝材经营部田小军反不正当竞争案 | 2023年4月14日,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个人举报后,立即前往位于兴县上李家湾装饰城富鑫铝材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部正在”进行进店有礼品赠送,转发朋友圈抽取红包”等活动。 | 对兴县富鑫铝材经营部田小军罚款贰仟元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 主动履行 | 15日 | 已结案 |
9 | 兴县西北印象村餐饮店 | 兴县西北印象村餐饮店李建兵反不正当竞争案 | 2023年4月19日,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个人举报后,立即前往位于兴县蔚汾镇蛇河湾西北印象村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该餐饮店正在进行“店庆和迎五一回馈新老客户转发朋友圈集赞有礼相送”等活动。 | 对兴县西北印象村餐饮店李建兵罚款贰仟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 主动履行 | 15日 | 已结案 |
10 | 刘瑞平 | 兴县蔚汾镇肖家洼村刘瑞平无证无照经营案 | 2023年6月30日,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兴县治超办移送吕治超办发【2023】17号文件移送函后,立即对兴县蔚汾镇肖家洼村源达搅拌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搅拌站负责人刘瑞兵在兴县蔚汾镇肖家洼村有一搅拌站,搅拌站正常营业,经调查核实该搅拌站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 对刘瑞平处以罚款贰仟元整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 | 主动履行 | 15日 | 已结案 |
11 | 刘挨平 | 兴县二十里铺村刘挨平无证无照经营案 | 2023年6月30日,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兴县治超办移送吕治超办发【2023】17号文件移送函后,立即对兴县二十里铺村石安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负责人刘挨平在兴县二十里铺村有一石料厂正常营业,经调查核实该石料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 对刘挨平处以罚款贰仟元整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 | 主动履行 | 15日 | 已结案 |
12 | 兴县二十里铺酒厂直销店 | 兴县二十里铺酒厂直销店销售虚假标识茶叶案 | 2023年7月13日,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12345投诉工单后,立即前往位于兴县蔚汾镇连城大道阳光上城1号楼底商《兴县二十里铺酒厂直销店 》进行现场检查,该直销店及时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属正常营业状态。 通过与投诉人调查了解, 兴县二十里铺酒厂直销店的白茶确实存在生产日期与执行标准不符的情况。 | 对兴县二十里铺酒厂直销店处以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 主动履行 | 15日 | 已结案 |
13 | 兴县宏宝茶酒铺 | 兴县宏宝茶酒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2023年3月8日,我局市场秩序股联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打假办在兴县开展打击假冒侵权汾酒专项行动,发现该店经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权商品。 | 罚款0.1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主动履行 | 30日 | 已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