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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市监罚字〔2022〕26 号)

 时间:2022-10-22 15:30       大    中    小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山西北武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山西省方山县北武当镇真武山庄

根据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案件的通知:(吕)市监 执监交字〔2021〕143号,关于山西北武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门票时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本局于2021年9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门票时强制捆绑销售保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授权人身份证 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 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和基本情况以及委托人委托签字和事项以及被委托人员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 山西北武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价格违法事实。

3.山西北武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门票价格核准文件(晋  价市字(2012)242号)及(吕发改价审发(2017)58号)。 证明: 吕梁市政府对山西北武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对相关收费的政策。

5.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 害保险单》复印件1份、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张、门票2张、 保险告知单1张。证明: 山西北武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保险的情况。

当事人自2022年3月21日收到《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吕市监综执告字(2022)3-10号)起, 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 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且1.当事人涉嫌销售门票时强制捆绑搭售保险, 每份3元,所售款项归紫金山保险公司,自己并没有收益,所以没有违法所得。

2.当事人出于对游客安全考虑,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及经 营安全,主观无盈利意图,且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3.综上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市场监管总局于规范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 第三目中“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 不扰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 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九)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九)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 收费的”,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 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等规 定。当事人在游客购买门票时捆绑强制搭售保险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违法行为。给予6万元的罚款。

综上,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罚没款缴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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