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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市监罚字〔2021〕46 号)

 时间:2021-12-21 19:35       大    中    小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中国移动公司柳林县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吕梁市柳林县滨河南路

联系地址:吕梁市柳林县滨河南路

2021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国移动公司柳林县分公司的价格收费宣传进行了检查。

现查明, 一是当事人2021年的移动产品说明手册上全 球通畅享套餐绑副卡是在移动用户每月套餐在38元以上的 推荐使用副卡,副卡每月月租费10元,但宣传单上并未体现 副卡每月10元的月租费,涉及金额19970元;二是当事人5 G 套餐流量包宣传单上明显写有移动用户可享受最低7折优 惠至每月90元,是对移动用户有前置条件的,要求移动用 户按照不同的套餐在一年内不能变更套餐,而且套餐只能上 升不能降低,而5G 套餐流量包宣传单上并未体现标示或标示附加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高彦辉身份证 复印件、市场部销售主管高荣利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三、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近两年5G 特 惠流量包宣传单、新办卡宣传单、宽带宣传单、网络权益宣 传单各一份,中国移动吕梁分公司市场部提供中国移动柳林 县分公司2019年5月至2012年4月30日全球通畅享套餐 绑副卡每月10元的月租费明细表。证明:当事人2021年的 移动产品说明手册上全球通畅享套餐绑副卡是在移动用户 每月套餐在38元以上的推荐使用副卡,副卡每月月租费10 元,但宣传单上并未体现副卡每月10元的月租费,涉及金额19970 元。

四、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 客户常某某、郝某某、康某某、车某某、张某某、宋某某、 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在5G套餐低至90元套餐办理中产品变 更中的明细单;当事人的提供的客户王某某、张某某等人5 G 特惠流量包5折12个月合约的营销执行流水单。证明:当 事人5G套餐流量包宣传单上明显写有移动用户可享受最低7 折优惠至每月90元,是对移动用户有前置条件的,要求移 动用户按照不同的套餐在一年内不能变更套餐,而且套餐只 能上升不能降低,而5G 套餐流量包宣传单上并未体现标示或标示附加条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1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吕梁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吕市监综执告字〔2021〕5- 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陈述以及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按一般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5G 套餐流量包宣传单上明显写有移动用户可享受最 低7折优惠至每月90元,是对移动用户有前置条件的,要 求移动用户按照不同的套餐在一年内不能变更套餐,而且套 餐只能上升不能降低,而5G 套餐流量包宣传单上并未体现标示或标示附加条件的违法行为应按无违法所得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八)项;  《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 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 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9970元,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59910元。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罚没款缴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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