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范围。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2.缴费及补贴。个人(赡养人员、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入口补)标准为: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政策依据:《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晋发〔202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