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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公示

 时间:2024-06-16 19:52       大    中    小      来源: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市卫健委在全市经省临床检验中心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经省临床检验中心认定纳入“检验结果互认”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目前有24家

纳入互认的项目在检验结果报告单上标注“晋HR”,作为互认项目标识,在全省、全市范围内予以认可。

所涉公立医疗机构和“检验结果互认”具体检查项目请扫描二维码查询。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全市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项目和投诉举报电话的公示

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根据《吕梁市推进“检验结果互认”解决群众看病重复检验问题的实施方案》要求,全市经省临床检验中心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具体公示如下:

一、互认机构及项目
经省临床检验中心认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部纳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具体名单和项目附后)
二、互认标识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安排,纳入互认项目的在检验结果报告单上标注“晋HR”,作为互认项目标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认可。
三、政策宣传解释
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需要进行重复检验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加强医患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再次检查的原因、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四、投诉举报方式
为将检验结果互认落在实处,公布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直医疗机构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附后),以便及时处理群众监督举报线索,确保举报线索“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附件:

1、吕梁市推进“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监督投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