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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通告

 时间:2021-07-23 16:30       大    中    小      来源: 兴政通〔2021〕5号

 一、征收目的

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县政府决定实施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期、正在实施的二期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工程项目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二、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征收范围

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部门

县政府授权蔚汾镇人民政府、奥家湾乡人民政府、蔡家崖乡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乡(镇)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五、征收补偿

(一)经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确定《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补助。

(三)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征收实施

(一)被征收人应按照《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搬迁时间和补偿金额。

(二)被征收人应在本征收决定通告布之日起90日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搬迁,将被征收房屋移交征收实施单位。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人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政府将依法按照《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七、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政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自征收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建房等审批、工商营业执照核发、税务登记、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土地流转等相关事项。

(二)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实施新建、扩建和改建,不得改变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变更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不得将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典当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

 

 

兴县人民政府

                2021720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