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3 16:30 大 中 小 来源: 兴政通〔2021〕5号
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县政府决定实施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正在实施的二期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工程项目,对该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二、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征收范围
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部门
县政府授权蔚汾镇人民政府、奥家湾乡人民政府、蔡家崖乡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乡(镇)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五、征收补偿
(一)经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确定《兴县城区棚户区改造三期工程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征收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补助。
(三)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征收实施
(一)被征收人应按照《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定搬迁时间和补偿金额。
(二)被征收人应在本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搬迁,将被征收房屋移交征收实施单位。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人未能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将依法按照《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征收人限期搬迁。
七、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建房等审批、工商营业执照核发、税务登记、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土地流转等相关事项。
(二)本通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新建、扩建和改建,不得改变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用途,不得变更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不得将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典当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