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5-32714 | |
发文字号:兴政函〔2025〕3号 | 发文时间:2025-01-13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兴县晋绥解放区烈士陵园及兴县晋绥解放区烈士陵园凤凰岭墓区保护范围的 批 复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1-13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兴县晋绥解放区烈士陵园及兴县晋绥解放区烈士陵园凤凰岭墓区保护范围的请示》(兴退役军人发〔20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兴县晋绥解放区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以原有划定范围为准,保护范围:以烈士陵园本体为界,东至距烈士陵园建筑外墙9.03米处院墙,南至距烈士陵园建筑外墙11.09米处院墙,西至距烈士陵园建筑外墙16.73米处道路,北至距烈士陵园建筑外墙3.27米处田院墙,面积为12145.53平方米。建设控制地带:以整体保护范围为界,东至距保护范围约
43.140米处院墙,南至距保护范围约24.85米处院墙,西至距保护范围约87.68米处院墙,北至距保护范围约11.42米处道路,面积为40112.35平方米。
二、原则同意《兴县晋绥解放区烈士陵园凤凰岭墓区保护线划定报告》,保护范围以63.87亩为准,控制地带以现状建成区为界,向四周延伸,具体以控制线坐标为主。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褒扬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内容,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好纪念设施。
兴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