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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粮食收购备案

40751067-8-QT-0002

 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粮食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行政其他 40751067-8-QT-0002 跨地区粮食收购备案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38号令) 第二章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2、备案责任:粮食收购者从事跨省、市、县粮食收购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审核资格,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
3、监管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资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9、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准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2、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1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受理责任:《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十三条、《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晋政[2004]42号)第十四条
2、备案责任:《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十八条、《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晋政发[2004]42号)第十九条
3、监管责任:《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晋政发[2004]4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