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粮食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子项 | ||||||||
行 政 处 罚 |
40751067-8-CF-0004 | 对未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 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粮食经营行为,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由粮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