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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统计制度、政策性用粮购销制度的处罚

40751067-8-CF-0002

 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兴县粮食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40751067-8-CF-0002 对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统计制度、政策性用粮购销制度的处罚   【行政法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粮食经营行为,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由粮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办法》(晋粮市字[2006]8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