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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社备案

78582431-6-QT-0001

 时间:2016-02-06 00:00       大    中    小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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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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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行政其它

78582431-6-QT-0001

旅行社分社备案

【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条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检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厉害关系人、专家、公众的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许可决定作出后,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3.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受理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条

审查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决定责任: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二十四条

送达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事后监管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6.《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