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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1 13:05 大 中 小 来源: 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调整公布《兴县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2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兴县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并通知如下:
一、明确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主要内容。
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及其设定依据、办理时限、收费类型及标准依据等。《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时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关部门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依照规定需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应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项目变化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及时调整完善清单内容。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对确需调整的中介服务事项,由审批部门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施行,纳入清单管理。
四、强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
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