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成立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要求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公开基本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三、公开主体和范围 

  兴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都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还需公开其承担县政府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各乡镇、各部门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公开方式 

  各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一)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本部门的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责任单位:统计局、工信局)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审批局、各相关部门)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责任单位:财政局)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采购中心、财政局)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责任单位:住建局、各乡镇、各相关部门) 

  11.扶贫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单位:扶贫办) 

  12.教育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单位:教科局) 

  13.医疗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卫健局) 

  14.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责任单位:人社局);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应急局) 

  16.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17.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责任单位:市场监督局) 

  18.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责任单位:人社局) 

  19.市政建设方面的政府信息;(责任单位:住建局) 

  20.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21.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各乡镇) 

  22.治安管理方面的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公安局) 

  23.社会救助方面的政府信息;(责任单位:民政局) 

  24.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责任单位:各乡镇)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各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各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其承担县政府职能和涉及本单位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收到通知起7个工作日内收集相关政府信息,报回县政府。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各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专职人员。 

  (二)按照《条例》精神,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相关制度。 

  (三)依据《条例》规定,属于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统一报回并在柳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中予以公开。对于新形成的政府信息,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务于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报回。 

  (四)各乡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等于2019年8月30前报回兴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