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
时间:2019-06-05 17:44
大
中
小
一、社会救助与扶贫对接情况
一是对建档立卡户进行了信息对接建档,使娄烦、阳曲扶贫工作更加精准化。为有效精准识别贫困对象,太原市民政局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管理系统中专门增加了精准扶贫子系统,对娄烦县、阳曲县拟确定的扶贫对象开展了信息核对。二是较大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阳曲县、娄烦县两个贫困县的农村低保年标准达到了3840元,比去年增加384元,增加幅度达11%,人均年补差已达到3172~3310元。三是开展建档立卡户中重病、重残人口普查。为助力全市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低保、医疗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实施灾害精准救助,实施危房改造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四是打出民政救助、福利“组合拳”,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把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保对象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建立农村日间照料场所,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吃饭场所,为脱贫攻坚的农村创造良好生活环境。
二、全市农村低保与扶贫未完全对接的原因分析
一是认定标准不同。农村低保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是不能维持基本生活,人均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840元/人/月),按照差额补足的办法对其家庭进行救助;精准扶贫对象识别标准为家庭人均纯收入在2016年脱贫收入3026元以下。二是认定基数不同。农村低保保障对象是家庭,其收入认定的基数是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再除以家庭人口,计算出月人均收入,进行补差救助;精准扶贫认定的基数是整户,是以公安户籍确定的“户”为标准,是对在一个户口上的家庭成员,且年收入低于贫困线的进行认定。三是评定程序不同。农村低保的评定程序为由自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户提出申请,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民主评议和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精准扶贫对象识别是由农民自愿申请,村两委及驻村帮扶干部、第一书记对其进行收入评估,村代表评议、村民大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审核、公示,报县扶贫部门复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两公示一公告)而确定的。四是指导指标不同。全市农村低保严格按照户籍、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关键进行,而精准扶贫统计调查测算以人均年冲纯收入为标准,计算应给付老人的赡养费,造成一部分生活困难的老人不够享受低保的条件。
三、关于加强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制度衔接的建议
一是加强农村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贫困老年化和残疾贫困化是贫困的长期发展趋势,老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也是返贫的主要人群。在农村因病致贫的不在少数,所以在实施精准扶贫过程中,要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使贫困人口大病医治得到有效保障,实施“保扶结合”的反贫困政策,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二是实时修订政策,不仅应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定,还要适当考虑家庭支出等情况,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目前,现行的低保政策规定,虽然一些家庭的收入超过了农村低保标准,可能家庭财产状况不一定符合标准,但是如果家里有残疾人或者大病患者,这个家庭的刚性支出就会非常大,从而影响基本生活,但是都不能被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民发〔2016〕57号)要求,探索“适当考虑家庭硬性支出”的情节、范围及减免额度等,从政策层面予以规定,将收入虽超标但固定、硬性支出较大的贫困对象纳入常规保障范围,确保精准脱贫到人,低保保障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与脱贫进程相适宜。
三是注重和谐脱贫,实行应扶尽扶。攻坚措施多种,脱贫才是目的。办低保是“输血”,培育发展能力是“造血”,“造血”不但能脱贫,还能致富。低保与困难户利益直接挂钓,老百姓对之非常敏感,特别是因村集体分红、村办企业入股分红收入超标取消低保的,不仅要在政策层面实行“渐退低保”,专门制定此项收入的核算办法来保障“产业脱贫”的可持续,而且要充分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切忌简单粗暴处理。此外,还需因户施策、因人定计,深入引导贫困户发展扶贫产业、实现转移就业脱贫,要积极帮助其解决读不起书、看不起病和住破烂房等困难,做到应扶尽扶,实现和谐脱贫。
四是鼓励多方力量参与。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开展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宣传倡导等服务。全面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机构和社会组织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加政府面向社会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乡镇(街道)设置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平台(窗口),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