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1-00202 | |
发文字号:兴政办发〔2021〕30号 | 发文时间:2021-09-03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1-09-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职责,指导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工作,确保底数清、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山西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晋发〔202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80号)和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印发《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操作指南》(晋乡振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坚持精准方略,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标
抓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明确管护责任,确保资产正常运转、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要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确保持续发挥作用;经营性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资产收益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村级公益事业等;确权到户和其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确保所联结脱贫人口的权益和收益。到2021年11月底,全面摸清十八大以来扶贫资产底数,完善动态监管台账,确保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二)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三)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工作措施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含资产收益)、易地扶贫搬迁以及捐建捐赠的扶贫项目资产等,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1.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村集体兴办的企业(产业基地)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股权资产、债权资产)、无形资产等。
2.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道路交通、供水引水、电子商务、污水处理、公共照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公共服务、公益林、农田水利等方面。
3.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个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井)、设备、圈舍、农机具等。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
1.资产确权
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项目报账结果作为入账依据。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利于资产运营管理、有利于资产长期可持续高效发挥效益的原则,合理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
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权到农户;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村;投入到乡镇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等领域投入和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独立实施的,产权确权到村;与市场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股份公司等)合作实施的(包含资产收益),按照合作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和资金投入主体进行确权,同时注重形成物化资产;采取租赁或发包的方式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的,产权确权到出租方或发包方。
扶贫项目资产由多个村投入形成的,按照资金投入占比确权到村;由乡镇统一组织实施的,确权到乡镇;由县级统筹建设实施的,确权到相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如光伏扶贫集中电站、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扶贫车间及可供出租的房屋、商铺等。
到户类资产,支持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发展、生活条件改善形成的资产等,全部确权到户。
2.资产登记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在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资产所有者要按照移交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对本区域内已经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逐一登记造册。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其他扶贫项目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登记造册的同时纳入财务会计账簿核算。到户类资产按资金投入进行初始登记,不再动态调整,由权属主体自主管理和运营。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按年度分级分类分项登记造册。县、乡镇、村要分别对本级区域内的所有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分类,对照明细清单分年度逐条逐项登记造册,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对于同一项目分年度实施(如硬化道路)或同一项目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产业园区的水、路等可能来自不同部门投资,可按资产管理主体适当合并)。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要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扶贫项目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县、乡镇、村三级信息要及时更新,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落实后续管护运营
扶贫项目资产完成确权登记后,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后续运营管理和维护。各级行业部门、乡镇、村要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权属部门或单位要明确管护责任,确保资产正常运转、保值增值。
经营性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流失和被侵占,确保持续有效发挥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要进行盘活使用,对合同协议签订不规范的要规范完善,对亏损或效益不佳的要改善经营方式、提升管理能力和盈利水平。
经营性资产所有者直接经营扶贫项目资产的,在明确经营责任和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自行对资产进行运营管护;经营性资产采取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依法、依规、依责确定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必须与经营主体之间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收益、期限、运行费用、风险承担、管护责任、帮扶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及合同约定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公益性资产,要建立相应的后续管护制度,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正常运行、持续发挥作用。属行业部门管护的,由相关行业部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乡镇管护的,由乡镇明确责任人。属村集体管护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理责任人,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公益岗位等办法,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到户类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确保所联结脱贫人口的权益和收益。相关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后续帮扶。
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核查工作,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有人管、管得好、有效益。
(四)规范收益分配使用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村级统筹项目所得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统筹项目所得要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乡镇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县级统筹项目所得要报县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及项目运行管护等,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用于设立乡村公益专岗(如环卫、保洁、保绿、治安、护林、护路等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奖励补助、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户帮扶以及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等。
政府债务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约定债务本息由项目收益偿还的,产生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在未全额偿还债务前,不得转让、拍卖、置换、抵押、担保、报损和报废。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严格项目资产处置
扶贫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扶贫项目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由村“两委”会同产权主体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审核,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扶贫资产管理部门;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公示,处置收入纳入村集体(或单位)收入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扶贫项目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产权所有人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贺建强同志任组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李志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王志辉、县财政局局长张建平任副组长,各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乡村振兴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志鸿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牵头统筹协调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核实十八大以来我县投入的各类扶贫资金底数,要求资金流向清晰(特别是回收后调整使用的)、使用部门明确、资金统计准确。县农业农村局、县国资局按照职能,分别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三资”和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完成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确权、后续监管、指导和服务、系统平台录入等。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其他资金使用单位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完善管理体制,摸清项目、资产底数,建立动态台账,规范收益分配,健全管护机制,强化资产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直接责任,负责资产登记入账、确权、收益分配、效益发挥、后续管护、资产处置及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村“两委”具体负责本村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做好登记、确权,规范收益分配,强化后续管护等工作。
(三)创新工作机制
为确保资产确权登记标准统一、尺度一致,决定由县乡村振兴局委托聘请第三方开展扶贫资金、项目、资产摸底统计,以及确权、登记工作,指导乡镇、村规范收益分配,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实地核实,确保结果真实有效;指导完善项目相关资料;对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资金项目信息对照项目摸底情况进行核对、更新修改,并在系统录入完善资产台账信息。各乡镇、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含财务资料),确保我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有序推进,按时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四)明确时序进度
9月底前完成扶贫资金摸底,10月底前完成扶贫项目摸底统计,同步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登记、项目摸底过程中发现问题整改等工作,11月底全面摸清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扶贫资产底数,归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录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监委办。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