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4-76127 | |
发文字号:兴政办发〔2024〕31号 | 发文时间:2024-10-16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10-16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10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要求,以摸清集体土地家底、明晰权属边界为基础,以建立全县农村土地权籍“一张图”为目标,以实现应登尽登、成果汇交国家平台、建立“日常+定期”更新机制、强化成果应用为核心,强弱项、补短板、夯基础,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筑牢产权基础,有效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乡(镇)主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要实行以乡(镇)为调查登记责任主体,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摸底调查并提供相关数据,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验收汇交的责任落实体系。各乡(镇)负责对所辖的村(社区、小组)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审核审批。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不动产登记具体组织实施,依法认真履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二)坚持重点先行。在全面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的基础上,坚持有所侧重,根据不同工作的时间要求,合理把握工作节奏,聚焦重要领域和重点区域提前谋划、集中发力,与各项改革试点同频共振,为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重大改革事项的顺利推进奠定良好基础。
(三)坚持依法依规。将依法依规贯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全过程,严格“指界、公示、签字”三项基础工作,强化技术保障、质检验收、成果汇交三个关键环节,确保程序合法、过程规范、权属清晰、成果准确,确实权、颁“铁证”,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四)坚持成果汇交。将全部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以县为单位,及时将成果汇交至上级主管部门。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及时登记颁证汇交,坚决杜绝只调查不登记、只登记不汇交现象。
(五)坚持以用促建。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是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用地报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执法监管等各项涉及集体土地权属审核工作的根本依据。要坚持边推进、边应用,强化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共享应用,切实发挥成果效益,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日常+定期”更新,确保登记成果现势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任务
(一)按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抓紧摸底调查整理,整合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成果,充分收集相关成果资料,集中进行核实更新,分类办理相应登记业务,登记成果及时汇交至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在10月底完成外业调查及资料收集,数据汇交并入库。2024年起,县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每年组织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汇交。
(二)加快推进宅基地房地一体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抓紧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完善地籍数据库,做好分类统计,摸清底数。全面完成宅基地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登记成果清理整合,加快推进房地一体调查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在2024年10月底前全部汇交至国家信息平台,12月底前登记发证率达到85%,2024年底前实现宅基地应登尽登、应换尽换。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移交共享,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按照“依合同登记”的原则,“成熟一宗、颁证一宗”“成熟一批、颁证一批”,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切实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登记颁证工作。
(四)推进集体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林业局配合,积极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汇交,建立健全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业务协同,优化业务流程,创新林权地籍调查方法,推动林权登记提质增效。力争在2025年6月前完成全县存量数据汇交工作的60%,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明确各乡镇及各成员单位职责,特成立兴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马兴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凯林 县政府办副主任
张晨晖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张建平县财政局局长
王慧平 县住建局局长
白永军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孙俊生县水利局局长
张敏县林业局局长
康连平 县民政局局长
薛建伟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康建华 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耿平安 县公安局副局长
白改芹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各乡(镇)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主任由张晨晖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展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成员单位或涉及的非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在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推进落实工作;统计上报登记发证情况;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我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完成后,该工作专班自行撤销。
五、职责分工
按照县人民政府统筹部署和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村(社区、小组)具体推进、技术单位指导支撑的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技术指导及督导,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农村不动产登记知识培训,印制相关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材料和表格;组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符合登记的不动产及时受理;不动产权属及地籍测量结果审核,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和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督促推动、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汇总上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承办。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做好合同延续、整合汇交、数据共享、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林权数据与“三调”“三区三线”的整合数据汇交并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全县林权相关资料,处理林权权属争议调处和合同延续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该项工作所涉户籍人口信息核实和户籍证明出具等工作,处理工作中发生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县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解决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的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住建局:负责确认城区道路用地,负责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评定、负责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提供行政界线、行政区划图、行政村合并等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确认河湖、水库、水闸、泵站、灌区灌排渠
系、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等水利设施划界用地范围,配合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确认我县境内县、乡道路用地范围。
各乡(镇):明确专人负责协调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督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相关工作,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审批,及时处理权属争议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部门间协调力度,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落实工作保障。将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补充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力量。
(三)强化技术支撑。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掌握各乡镇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强化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技术路线,统一技术标准,做好我县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成果入库汇交工作。建立县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农村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为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兴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兴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细则
为妥善解决兴县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夯实农村宅基地权能,充分保障宅基地的用益物权,维护农村居民宅基地权益,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及《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0〕18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3〕10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集中申请、集体公告、批量受理、集中办理的确权发证方式。以村为单位,从调查、审核、建库到发证,成熟一村,完成一村,保证登记发证速度。
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
(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在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法律规定的同时,区分时段、政策背景,尊重历史、灵活把握政策,积极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规划管控,用途管制。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管理规定相衔接。不得借机将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合法化。
(三)实事求是,应发尽发。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县农村现状,按照以民为本、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的工作思路,灵活掌握和细化政策,积极妥善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适当简化程序和登记要件,能满足登记发证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
(四)集中办理,统一登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按照总登记的模式,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实施,充分发挥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作用,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集中申请,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集中公告,统一发证,并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台账。
三、宅基地及农房登记申请主体
(一)宅基地按户登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应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确权登记到“户”,原则上按照夫妻双方认定“户”,夫妻双方为“一户”,申请人应提交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簿,按本集体户口簿的“户主”姓名登记。共有情况登记为家庭户“共同共有”。
(二)权源材料范畴。
1.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2.历史档案材料。
3.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政府或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调解书。
5.原权属证书及财产继承或分家析产协议。
6.原权属证书及转让(买卖、互换、赠与等)协议和完税凭证。
7.可以确认权利人宅基地和房屋归属的其他有效证件材料。
四、常规情况的处理
(一)不变不换。夫妻双方都在世或者有一方去世都称为不变不换,将去世权利人更换为配偶,不需要提供继承材料。
(二)分家析产。在保障原权利人至少拥有一套宅基地的前提下,经原权利人家庭成员协商同意,可以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登记“权利人”为其子女,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其子女必须是本村村民,属于本村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外迁的不可以进行登记)。
2.其子女必须具备分户条件(即子女已成婚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其名下无宅基地,按要求履行分家析产相关手续。
五、结合宅基地(农房)权属来源材料情况,确定权利人
(一)原权利人在世,按不变不换确定权利人;
(二)原权利人去世的,以其配偶为户主申请变更权利人;
(三)原权利人夫妻双方均去世的,办理继承手续后,可确定权利人;
(四)姓名变更更正。宅基地权利人同一人姓名变更的,提交户口簿证明曾用名页,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更名或同音字、错别字等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两个名字为同一人的证明,按身份证姓名可以更正权利人。
六、一户多宅登记主体的确定
(一)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如果一户多宅都进行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给子女办理析产登记,也可以受理原权利人第二宗以上宅基地登记。
(二)对于因继承等形成“一户多宅”,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可以给予登记,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一户多宅”的认定主体为村(居)委会,以村(居)委会提供的材料及乡镇审核为准。
七、“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
(一)农村居民一户占用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且总面积超过面积标准的,认定为一户多宅。总面积不超过面积标准的,不认定为一户多宅。
(二)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三)因非法买卖房屋而形成“一户多宅”的,不予登记发证;因继承、分家析产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八、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确认问题的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发证主体原则上权利人登记为夫妻双方,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将其他家庭成员情况予以记载。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认定同意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一)原本村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予以登记。在迁入地已取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二)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分家析产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
(五)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六)合法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转移链条清晰,但没有同步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由当事人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主体,核缴最后一道交易税费。
九、需村委会(村小组)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情形
村委会(村小组)参与解决权属指界、登记申请资料收集、权属纠纷调解,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户条件、遗产继承、宅基地取得时间认定和缺少权属来源材料等疑难问题。
(一)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二)占新不退旧的。批新不退旧的,原宅基地未退出的不予登记。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合法的宅基地,新建,翻新的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位于城区、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部门的意见后办理登记;城(镇)区规划区外的,由村民委员会公告十五日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四)其他的情形。已经征收土地的:已经各级政府批复征收土地,征地范围内的原宅基地不调查不登记发证。
对涉及乱占耕地、基本农田、地质灾害搬迁、申请人是否出卖过宅基地进行明确备注,供村、乡(镇)审核人员参考。
将需审批的名单提交至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进行审核,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在填写三级确认表时,请务必填写批准面积、审核日期、审核意见,并在三级确认表上盖上村级和乡(镇)级的公章,并由具体审核人签字或盖章。按照首次登记公告的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登簿发证流程。
十、登记基本流程
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在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满足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的前提下,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由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不动产权利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进行集中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派驻工作人员集中受理,申请资料不足或者有误的,通知及时补正。
(二)审核。村委、乡镇两级审核申请资料,查验申请主体、权属来源和四至界线等相关内容,确认是否符合登记发证条件。
(三)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四)登薄、发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范予以登记发证;公告期间存在异议的,暂缓登记、做好记录,积极调查研究,逐步依法推进解决。
十一、以下情况按照现状只调查暂缓登记发证。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三)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的;
(四)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五)除继承以外,因赠与、合法买卖等原因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确权的;
(六)农村村民经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未退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十二、附则
本办法由兴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