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3-98760 | |
发文字号:兴政发〔2023〕20号 | 发文时间:2023-11-07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离柳矿区兴县固贤煤矿项目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11-07 |
固贤乡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山西离柳矿区兴县固贤煤矿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离柳矿区兴县固贤煤矿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山西离柳矿区兴县固贤煤矿项目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山西省离柳矿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发改能源〔2010〕223号)批复规划的新建项目。为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参照《兴县人民政府关于静乐丰润至兴县黑峪口高速公路建设兴县段征地拆迁实施细则》(兴政发〔2018〕6号),结合目前兴县其它煤矿矿区占地及房屋搬迁补偿标准,根据固贤乡曲亭村、田家会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项目名称:山西离柳矿区兴县固贤煤矿项目
第三条 征收主体:兴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土地及房屋征收部门:县政府授权固贤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项目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第五条征收范围:本项目征收范围为兴县固贤乡曲亭村、田家会村。
生活区:
东起:X=4243068.000;Y=37518668.000,
西至:X=4243050.000;Y=37518176.000,
北起:X=4243119.780;Y=37518353.000,
南至:X=4242973.000;Y=37518353.000,拆迁占地面积6.0746公顷。
工业广场:
东起:X=4242778.613;Y=37519130.805,
西至:X=4242855.123;Y=37517934.309,
北起:X=4242912.983;Y=37518118.053,
南至:X=4242619.721;Y=37518118.053,拆迁占地面积25.9539公顷。
拆迁范围内总共占地面积32.0285公顷,约480.43亩。
第六条签约期限:从县政府发布拆迁通告之日(2023年9月22日)起三个月内。
第七条 征收拆迁原则:遵循服从规划、顾全大局、合理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征收、文明征收、和谐征收。
第八条 自兴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拆迁通告之日起,拆迁范围内户籍变更(迁出、销户、新生入户除外)、建房审批、工商营业执照核发、税务登记、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土地流转等相关事项暂停办理;坚决杜绝各类突击新建、改建、扩建和栽抢种行为,如有违反,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固贤乡人民政府会同国土所、村委、太原田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山西离柳矿区兴县固贤煤矿项目联合开展土地现状前期调查,对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乡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影像资料、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调查完成后,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期限内向乡政府提出书面核实申请,乡政府在受理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或审批手续不完善的房屋,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村委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一条 补偿方式:本次搬迁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要向乡搬迁工作领导组如实提供房屋的产权证明资料。
(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测鉴定。能提供房屋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未颁发房屋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根据评估机构实地测量结果,由乡搬迁工作领导组核实认定补偿面积。
(三)征收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搬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 房屋(建筑物)的补偿
第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的政策性补偿,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搬迁奖励等;
(四)宅基地及其它补偿。
第十四条乡搬迁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资料或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测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依据本方案中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标准计算房屋补偿。
第十五条 规划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批准手续及在此项目征收通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相关经营手续,由搬迁领导小组会同县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征收村委会集体的房屋及附属物、附着物,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实测评估报告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征收村集体道路、广场等建设用地给村集体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中需要迁移各种电力设施、管线的,由所有权单位按照规划自行迁移。
第三章土地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土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30672元/亩。
征收未利用地按照上述标准的0.8倍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果树(包括苹果、梨、枣、核桃等经济林)
①盛果期(胸径20㎝以上):800元/棵给予补偿(其中核桃树1000元/株);
②中果期(胸径12--20㎝):500元/棵给予补偿;
③初果期(胸径6--12㎝):200元/棵给予补偿;
④幼苗:30元/株。
2.用材树(包括榆树、杨树、柳树、松柏树等)
①大树(胸径20㎝以上):150--200元/株;
②中树(胸径14--20㎝):100元/棵;
③小树(胸径6--14㎝):50元/棵;
④幼苗(胸径6㎝以下):5元/棵。
3.药材类
种类 | 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药材 | 一年生 | 2000元/亩 | |
二年生 | 3000元/亩 | ||
多年生 | 5000元/亩 | ||
零星植物药材 | 大黄 | 15元/穴 | |
党参 | 5元/穴 |
4.坟墓类
①土 坟:1000-2000元/座
②砖石坟:3000-5000元/座
注:带石碑另加2000元/宗,既带石碑又带华表等设置的另加4000元/宗。按时按要求进行搬迁,每宗给予1000元奖励;榆、杨、柳、松、柏等种植5000株/亩(包含5000株)以下按定植标准补偿,5000株/亩以上按苗圃标准补偿。
5.征用林地补偿
退耕还林或政府规划造林地,除占地补偿按照30672元/亩补偿外,再增加林木补偿费6600元/亩。
(三)整村搬迁后剩余未征收土地种植经营补贴
1.本项目涉及的兴县固贤乡曲亭村、田家会村(自然村)实施整村搬迁,村民房屋拆除搬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后村民可以自行购房安置。为了切实保障搬迁户的利益,顺利推动项目征迁工作,除规划征拆范围内占地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补偿外,剩余耕地面积参照兴县其它矿区补偿安置办法,根据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前启动2017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通知》(兴政办发〔2016〕57号)国家退耕还林补贴1500元/亩的标准,按照本次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应补耕地面积,由山西太原田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乡政府与所涉村委签订整村搬迁后剩余土地一次性种植经营补贴协议,将剩余土地一次性种植经营补贴款拨付村委账户,再由村委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具体补贴办法补贴到农户。
2.剩余未征收土地一次性种植经营补贴款拨付村委后,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不变。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主体建筑及主体外附属房屋补偿参照兴县棚户区改造标准,并按类别、结构区分补偿标准:
种类 | 类别、结构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楼房〔二层以上(含二层)〕 | 砖混结构 | 2200元/㎡ | |
预制板 | 1800元/㎡ | ||
现浇板 | 2200元/㎡ | ||
全框架结构 | 2600/㎡ | ||
半框架结构 | 2400元/㎡ | ||
房屋 | 砖混基础圈梁、现浇顶 | 2400元/㎡ | |
现浇顶 | 2200元/㎡ | ||
预制板 | 1600元/㎡ | ||
砖木结构(含混合结构) | 1400元/㎡ | ||
砖木结构 | 1600元/㎡ | ||
石木结构 | 1600元/㎡ | ||
窑洞 | 砖石窑洞 | 2000元/㎡ | |
砖石接口窑洞 | 1400元/㎡ | ||
一般土窑洞 | 1000元/㎡ | ||
废弃石窑洞 | 20000元/孔 | 不具备入住条件 | |
废弃土窑洞 | 6000元/孔 | 不具备入住条件 | |
主体建筑所属的附属房 | 砖混非住房 | 1700元/㎡ | |
简易房 | 1200元/㎡ | 储物间 | |
彩钢结构 | 800元/㎡ | ||
养殖房舍 | 砖混结构 | 1800元/㎡ | |
砖体彩钢顶 | 1400元/㎡ | ||
钢架彩钢棚 | 600元/㎡ | 无墙体 | |
基础 | 未竣工砖房基础 | 600元/㎡ | 出地1m及以上按该标准执行 |
石基础 | 600元/㎡ | ||
砖混基础圈梁 | 600元/㎡ | ||
围墙 | 砖围墙 | 80元/㎡ | 抹面120元/㎡ |
土围墙 | 60元/㎡ | 抹面80元/㎡ | |
石围墙 | 80元/㎡ | 抹面120元/㎡ | |
菜窖 | 砖、石 | 1500元/个 | |
土 | 土菜窖1000元/个 | ||
石碾石磨 | 100-200元/个 | ||
大门 | 豪华装修净宽2.2米以上 | 10000元/个 | |
豪华装修净宽2.2米以下 | 8000元/个 | ||
普通装修 | 6000元/个 | ||
精装修 | 7000元/个 | ||
未装修 | 5000元/个 | ||
柱式大门 | 3000元/个 | ||
柴门 | 1500元/个 | ||
内装潢 | 简单 | 100-200元/㎡ | |
中等 | 300-400元/㎡ | ||
高档 | 450-600元/㎡ |
本标准内未规定附属物补偿标准的参照《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乐丰润至兴县黑峪口高速公路兴县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发〔2018〕6号)补偿。
(二)搬迁补助
1.拆迁房屋搬迁补助标准(一次性):住宅房屋按30元/m2补助。即:拆迁房屋搬迁补助=认定拆迁房屋面积×30元/㎡。
2.拆迁户不愿意自行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由乡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搬迁。
(三)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住宅房屋按20元/月/m2。即:拆迁房屋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认定拆迁房屋面积×20元×12月。
(四)按时搬迁奖励
被搬迁户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主房建筑面积予以奖励。
1.在《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离柳矿区兴县固贤煤矿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正式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定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拆迁主体建筑面积300-500元/m2给予奖励。
2.在《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定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拆迁主体建筑面积200元/m2给予奖励。
3.在《方案》发布之日起40日内搬迁腾空并拆除的,按拆迁主体建筑面积100元/m2给予奖励。
4.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的,且不能积极配合搬迁拆除的,不予奖励。
5.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搬迁户联户5户以上申请拆除,且签定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除以上奖励部分外,按主体建筑面积再另行奖励300元/㎡;联户10户以上,再另行奖励500元/㎡。
(五)被拆除房屋宅基地补偿
宅基地实行货币一次性补偿,不再为其解决宅基地,具体办法为:
1.有宅基地使用证或合法手续的,主体建筑及主体建筑外附属房屋按照上述相关标准补偿外,主体建筑及附属房屋所占宅基地不再予以补偿,剩余合法宅基地按300元/㎡补偿;
2.无宅基地使用证或无合法手续的,须村委做出相关权属证明后,主体建筑及主体建筑外附属房屋占地不再予补偿外,剩余宅基地按房(窑)面前8m计补。8m之内的,按实有面积给付宅基地补偿款,补偿标准为200元/㎡。超过8m的,超出部分按照占用耕地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有纠纷的土地,由乡、村会同土地所调处认定,待权属明确或解除纠纷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偿。
第四章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同意并达成补偿意向的,应当与征收人(乡搬迁领导组)签订一次性货币补偿协议。
第二十二条签订一次性货币补偿协议后,征收人(乡搬迁领导组)应当自搬迁交房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第二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审批表、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移交征收人,统一向有关部门注销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征收人(乡搬迁领导组)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乡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征收人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征收人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适用于固贤乡人民政府辖区内山西离柳矿区兴县固贤项目涉及的曲亭村、田家会村征地及房屋拆除补偿,本方案解释权归固贤乡人民政府搬迁工作领导组。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固贤乡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补充方案或由固贤乡人民政府搬迁工作领导组和村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解】兴县固贤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离柳矿区兴县固贤煤矿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固贤乡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