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4-37546 | |
发文字号:兴政发〔2024〕2号 | 发文时间:2024-03-06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兴县华润联盛峁底煤业有限公司压煤区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 搬迁拆除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3-06 |
奥家湾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山西兴县华润联盛峁底煤业有限公司压煤区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搬迁拆除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兴县华润联盛峁底煤业有限公司压煤区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搬迁拆除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兴县华润联盛峁底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峁底煤矿”)采掘规划,现需对规划采煤区域内居住人口进行移民,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搬迁拆除。为维护压煤区域房屋权属人权益和维持煤矿正常生产,达到村企和谐发展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参照《兴县人民政府关于静乐丰润至兴县黑峪口高速公路建设兴县段征地拆迁实施细则》(兴政发〔2018〕6号),结合目前兴县其它煤矿矿区占地及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项目名称:峁底煤矿压煤区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搬迁拆除项目。
第三条 实施主体:奥家湾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项目实施。
第四条 搬迁拆除范围:本项目搬迁拆除范围为峁底煤矿地下采掘规划范围内所有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公共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用材林、经济林、坟墓等地面附着物。
第五条签约期限:从县政府发布搬迁拆除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第六条 搬迁拆除原则:遵循服从规划、顾全大局、合理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搬迁拆除、文明搬迁拆除、和谐搬迁拆除。
第七条 实施流程:搬迁拆除工作应在规定范围、期限内进行,县自然资源局、奥家湾乡政府、村委、峁底煤矿要与被搬迁拆除单位和个人确认普查结果,依据本实施方案计价,签订补偿书面协议,及时补偿到户。
第八条 自兴县人民政府发布搬迁拆除通告之日起,搬迁拆除范围内户籍变更(迁出、销户、新生入户除外)、建房审批、工商营业执照核发、税务登记、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土地流转等相关事项暂停办理;坚决杜绝各类突击新建、改建、扩建行为,如有违反,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奥家湾乡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村委、峁底煤矿联合开展土地现状前期调查,对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搬迁拆除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搬迁拆除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奥家湾乡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影像资料、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搬迁拆除补偿的依据。
调查完成后,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搬迁拆除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期限内向乡政府提出书面核实申请,乡政府在受理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被搬迁拆除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或审批手续不完善的房屋,由奥家湾乡人民政府组织村委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一条 补偿方式:本次搬迁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
第十二条补偿对象的确认:被搬迁拆除单位或个人要如实提供房屋及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和使用证件。无合法证件的违章建筑无偿拆除,有合法证件的临时建筑(未超过使用期限),按简易房屋给予补偿,超过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有合法证件的被搬迁拆迁房屋主体建筑按其建筑面积、附着物面积数量给予补偿。
被搬迁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方提出处理办法,并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搬迁拆除前,应当就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 补偿费用的管理
依据本实施方案对被搬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人(以合法证件为依据)给予补偿,搬迁拆除费用由山西兴县华润联盛峁底煤业有限公司拨付乡政府,由乡政府负责兑现到个户。搬迁拆除工作要公开、透明,要严格支付程序,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搬迁拆除的各类企业
(一)所有人能提供合法经营手续的,可由第三方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全额进行赔偿。
(二)不能提供合法手续违规经营,但能确定其所有权属的,按第三方评估价的60%予以补偿。
(三)对已倒(关)闭的厂矿(企业),不能提供合法手续,但能确定其所有权属的,只给予设备搬迁补助,建筑物按拆迁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不予补偿的部分
(一)在发布搬迁拆除通告完成之日后,抢建、抢载、抢种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废弃枯井、废渠不予补偿。
(三)有争议的建筑物,由乡(镇)政府核实清权属后再予以补偿,但不能干扰工程建设。
第二章土地及房屋征收搬迁拆除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房屋附着物零星树木按树木种类、规格(胸径)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果树(包括苹果、梨、枣、核桃等经济林)
1.盛果期(胸径20㎝以上):800元/棵给予补偿(其中核桃树1000元/株)。
2.中果期(胸径12--20㎝):500元/棵给予补偿。
3.初果期(胸径6--12㎝):200元/棵给予补偿。
4.幼苗:30元/株。
(二)用材树(包括榆树、杨树、柳树、松柏树等)
1.大树(胸径20㎝以上):150--200元/株。
2.中树(胸径14--20㎝):100元/棵。
3.小树(胸径6--14㎝):50元/棵。
4.幼苗(胸径6㎝以下):5元/棵。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主体建筑及主体外附属房屋补偿参照兴县棚户区改造标准,并按类别、结构区分补偿标准:
种类 | 类别、结构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楼房(二层以上含二层) | 砖混结构 | 2200元/㎡ | |
预制板 | 1800元/㎡ | ||
现浇板 | 2200元/㎡ | ||
全框架结构 | 2600/㎡ | ||
半框架结构 | 2400元/㎡ | ||
房屋 | 砖混基础圈梁、现浇顶 | 2400元/㎡ | |
现浇顶 | 2200元/㎡ | ||
预制板 | 1600元/㎡ | ||
砖木结构(含混合结构) | 1400元/㎡ | ||
砖木结构 | 1600元/㎡ | ||
石木结构 | 1600元/㎡ | ||
窑洞 | 砖石窑洞 | 2000元/㎡ | |
砖石接口窑洞 | 1400元/㎡ | ||
一般土窑洞 | 1000元/㎡ | ||
废弃石窑洞 | 20000元/孔 | 不具备入住条件 | |
废弃土窑洞 | 6000元/孔 | 不具备入住条件 | |
主体建筑所属的附属房 | 砖混非住房 | 1700元/㎡ | |
简易房 | 1200元/㎡ | 储物间 | |
彩钢结构 | 800元/㎡ | ||
养殖房舍 | 砖混结构 | 1800元/㎡ | |
砖体彩钢顶 | 1400元/㎡ | ||
钢架彩钢棚 | 600元/㎡ | 无墙体 | |
基础 | 未竣工砖房基础 | 600元/㎡ | 出地1m及以上按该标准执行 |
石基础 | 600元/㎡ | ||
砖混基础圈梁 | 600元/㎡ | ||
围墙 | 砖围墙 | 80元/㎡ | 抹面120元/㎡ |
土围墙 | 60元/㎡ | 抹面80元/㎡ | |
石围墙 | 80元/㎡ | 抹面120元/㎡ | |
菜窖 | 砖、石 | 1500元/个 | |
土 | 土菜窖1000元/个 | ||
大门 | 豪华装修净宽2.2米以上 | 10000元/个 | |
豪华装修净宽2.2米以下 | 8000元/个 | ||
普通装修 | 6000元/个 | ||
精装修 | 7000元/个 | ||
未装修 | 5000元/个 | ||
柱式大门 | 3000元/个 | ||
柴门 | 1500元/个 |
本标准房屋窑洞等建筑单价包含占地、内装潢、水电暖、门窗、挂面装饰、窑房防护顶。未规定附属物补偿标准的参照《关于印发静乐丰润至兴县黑峪口高速公路兴县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发〔2018〕6号)补偿。
(二)搬迁补助
拆迁房屋搬迁补助标准(一次性):住宅房屋按30元/m2补助;经营性门面按50元/m2补助。
(三)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拆迁房屋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住宅房屋按20元/m2;经营性门面按40元/m2补助。
(四)按时搬迁奖励
被搬迁户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主房建筑面积予以奖励。
1.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拆迁主体建筑面积300元/m2给予奖励。
2.在通告发布之日起2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拆迁主体建筑面积200元/m2给予奖励。
3.在通告发布之日起40日内搬迁腾空并拆除的,按拆迁主体建筑面积100元/m2给予奖励。
4.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的,且不能积极配合搬迁拆除的,不予奖励。
5.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搬迁户联户5户以上申请拆除,且签订搬迁拆除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除以上奖励部分外,按主体建筑面积另行奖励300元/m2;联户10户以上,奖励500元/m2。
(五)宅基地安置补偿
宅基地实行货币一次性补偿,不再为其解决宅基地,具体办法为:
1.有宅基地使用证或合法手续的,按棚户区改造标准补偿的主体建筑及主体建筑外附属房屋占地不再补偿,剩余合法宅基地按300元/m2补偿。
2.无宅基地使用证或无合法手续的,须村委做出相关权属证明后,按棚户区改造标准补偿的主体建筑及主体建筑外附属房屋占地不予补偿,院按房(窑)面前8m计算,按200元/m2补偿,多出占地按占用耕地标准补偿。
(六)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
村集体搬迁拆除区域内的公共设施主街道硬化、户户通硬化、高低压供电设施、人畜饮水设施等按第三方评估机构价格评估进行补偿。风俗活动场所按原貌进行修复,不再新建。
第三章 搬迁拆除补偿协议的签订
第十八条 被搬迁拆除人同意并达成补偿意向的,应当与搬迁拆除人(乡搬迁领导组)签订一次性货币补偿协议。
第十九条 房屋被搬迁拆除后,被搬迁拆除人需将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审批表、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移交搬迁拆除人,统一向有关部门注销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搬迁拆除人(乡搬迁领导组)与被搬迁拆除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搬迁拆除补偿协议的,或被搬迁拆除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搬迁拆除人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搬迁拆除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搬迁拆除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搬迁拆除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搬迁拆除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乡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搬迁拆除人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搬迁拆除人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适用于奥家湾乡人民政府辖区内峁底煤矿压煤区涉及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搬迁拆除补偿,本方案解释权归奥家湾乡人民政府搬迁工作领导组。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奥家湾乡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补充方案或由奥家湾乡人民政府搬迁工作领导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方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解】兴县奥家湾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兴县华润联盛峁底煤业有限公司压煤区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 搬迁拆除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