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4-76132 | |
发文字号:兴政发〔2024〕8号 | 发文时间:2024-09-02 |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 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9-02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5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慈善帮扶与政府救助有效衔接,探索构建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
到2030年,全面形成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培育一批管理规范、运作专业、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建立一套募用分离、高效顺畅、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建立一个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的治理体系;建立一批技能专业、服务高效、机制健全的志愿者队伍;形成一种大众参与、各方支持、慈善光荣的社会氛围,使慈善事业对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形成有力补充。
三、重点工作
(一)广泛开展慈善活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鼓励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通过开展“9·5中华慈善日”“慈善一日捐”“山西慈善宣传周”等慈善募捐活动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慈善活动搭建平台。积极倡导在单位内部、城乡邻里之间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积极组织开展捐款捐物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活动,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依托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场所设立物资捐赠接收站,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发展慈善超市、慈善图书室,方便群众捐赠。
(三)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加快推进慈善组织建设向乡(镇)、村(社区)基层延伸,逐步形成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慈善组织网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慈善组织,实行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推行社区慈善组织备案制。
(四)健全社会救助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等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调沟通,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五)规范慈善募捐行为。慈善组织要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要制定募捐方案,明确活动目的、接收捐赠方式、所募款物用途等内容。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六)加强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责,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确保善款全部用于各类社会救助和公益事业。
(二)依法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切实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和捐赠热情。
(三)完善慈善表彰激励制度。县政府依据有关奖励规定,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或者项目予以表彰。对受到表彰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激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参加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四)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各类公益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人员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项目运作论证和监督,努力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扩大社会影响力。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
(五)加大慈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微信等互联网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政府部门监管。民政部门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使用等内容,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通过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等。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借慈善名义组织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