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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4-91678
发文字号兴政发〔2024〕13号 发文时间2024-11-25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县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处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11-25

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县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处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兴县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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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安置房闲置问题,规范剩余安置房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资产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闲置国有资产,提高剩余安置房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3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晋建房字〔2024〕169)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纳入山西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由兴县政府部门或政府性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完成后剩余的住宅以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附属房、公共设施和设备等。

第二章  处置方式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剩余存量安置房的具体处置工作,处置方式有安置、出租、出售、划转、装修后转为保租房、公租房等。对于存量安置房的处置要制定处置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处置方案批准后由县住建局负责具体实施,所有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县财政,其从事该项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从收益中列支。

第四条 剩余安置房划转是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满足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被拆迁家庭(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住房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将剩余安置房资产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若属于划转至企业的剩余安置房资产,在划转后其处置管理仍要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五条 原则上安置房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投入。安置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县政府批准,安置房项目业主单位将相关手续移交给县住建局,同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安置房移交内容包括: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准许使用文件;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所列资料的,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限期移交到位。

第七条 原则上安置房移交后至分配到户阶段所有事项,由县住建局负责。

第四章  剩余安置房处置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剩余房源处置对象范围

在满足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被拆迁家庭(选择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住房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可将剩余安置房(住宅)面向下列安置对象销售处置,配套的经营性用房、附属房、公共设施和设备等不受此限制:

1.县级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包含已实施改造和纳入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内的棚户区改造范围,下同),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2.县级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具有改造范围内居民户籍或租住住宅房屋满一年的人员(含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3.县城区范围内,乡镇教师、医生、民警及其他公职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新落户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等;

4.拥有本县户籍的复转退伍军人,且在县城无住房;

5.县城区范围内,正在享受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并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家庭;

6.县城区范围内,租住在政府直管公房并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政府直管公房保障的家庭;

7.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剩余房源处置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婚人员(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或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单身人员;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

3.剩余房源安置对象范围中第2、3、4、5、6类人员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名下无房产或住房困难(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及以下)。

第十条 不得作为剩余房源处置对象的情形

1.已认购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的;

2.被拆迁家庭已签订了产权置换安置补偿协议或选择回建地安置的;

3.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

4.租住在县人民政府直管公房但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县人民政府直管公房保障的。

第五章  处置原则、价格及流程

第十一条 处置原则:按“全统筹、统一认定、分散安置原则,将我县的安置住宅剩余房源向全范围特定安置对象进行处置安置对象认定资格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县房产服务中心、县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查,根据所提供材料统一认定,各剩余安置房权属单位提供剩余房源供安置对象选择

第十二条 处置价格的确定

(一)所有棚户区改造剩余安置房在处置前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源评估价应根据地理位置、楼层、面积等因素逐户确定,处置定价原则上最低不得低于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最高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的普通商品房价格的90%,最终以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对该安置小区安置房销售价格的批复执行。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不低于评估价格公开出租、出售。要公开发布出租出售信息,向社会公开房源位置、面积、价格、出售时间、报名时间及方式等。

第十三条 安置住房处置对象申购及认定审批程序

流程包括:申报、初审、复核、供应、签订合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六个流程。

(一)申报:符合供应条件的家庭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申购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不动产权证书(无房的不需提供);

3.县级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租住住宅房屋满一年的租赁合同;

4.单位工作证明(县城区范围内,乡镇教师、医生、民警及其他公职人员,新落户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等);

5.重点优抚对象相关证明(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

(二)资料初查:城区或乡镇通过查档取证、入户(单位)调查、邻里(单位)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详细初查。

(三)资料复核:城区和各乡镇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县住建部门,住建部门会同民政、人社、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乡镇等部门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县住建部门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对有举报或投诉的,将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县房产服务中心、县民政局等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

(四)供应: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剩余安置房套数及申请人数,按申报顺序依次进行,直至剩余安置房供应完毕。

(五)签订合同及其他事项

1.购房户与住房权属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就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物业管理等内容予以明确。

2.购房户必须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法定费用。水、电、暖、气等费用由住户自行缴纳。

3.购房户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购房户所购房产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处置剩余安置房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以虚假资料骗购剩余安置房住房的申购人,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收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