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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423LL00100/2025-12455
发文字号兴政发〔2025〕1号 发文时间2025-01-20
发文机关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县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用地 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5-01-20

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兴县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用地 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县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县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晋政发〔2024〕6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4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4〕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审查把关,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确保省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推进土地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加强村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农民安居乐业,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承接事项

我县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四至范围除外),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事项,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职责分工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在授权审批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工作。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县政府审核通过的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实用性规划;负责审查村民住宅用地拟办理农转用范围内申请人资格、用地布局和面积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必要性等。

(二)县自然资源局: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是否占用地质遗迹保护区、是否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存在争议等;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批;及时将批复文件及审批信息上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将批复文件转发涉及乡镇组织实施。

(三)县林业局:依据职责负责对拟用地范围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Ⅰ级保护林地、Ⅱ级保护林地、风景名胜区、使用林地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占用林地的,指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办理林地许可手续。

(四)县财政局:保障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所需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五)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依据职责负责对土壤污染、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六)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收回和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七)县文旅局、水利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据职责对其涉及的核查事项严格把关,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做好监管措施。

(八)各乡镇:负责收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形成需求清单;收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组织现场踏勘,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转用初审,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协助相关村集体办理林地许可等农用地转用相关前置许可手续;进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申请县财政缴纳农用地转用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承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后监管主体责任。

四、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依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对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且确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村民住宅用地,各乡镇应及时汇总,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批准农用地转用申请(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农用地转用申请前,乡镇政府应事先报县自然资源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县自然资源局要及时申请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统筹安排耕地占补平衡。

(二)审查报批。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村民住宅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承办单位,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相关申请资料后,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系统并组织内部相关股室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出具审查意见、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全国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挂钩;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及时向乡镇出具缴款通知书。对具备审批条件的,及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要及时制作批复文书。

(三)批后备案。县自然资源局要对照省级规定的备案要件清单及相关要求,在用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要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台账。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审批农村新增村民住宅用地,严格控制农村新增村民住宅用地占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强化用地监管。农转用批准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6个月内完成宅基地审批手续,同时,要严格建房全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要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六、其他事项

占用未利用地的,参照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方案实施时间与省政府授权权限实施时间一致,期间如有变动,按照国家、省用地报批新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兴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读。

附件:1.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报批所需材料目录.doc

      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doc